【用途】
在美国收购. 投资或控股一家或多家公司的海外跨国公司的主管/经理或者跨国公司内部被调往美国任职的主管/经理申请职业移民;
【法源依据】
INA§203 (b) (1)(C)8USC§1153 (b) (1)(C);8C. F. R. §204. 5(J)(5)
【申请注意事项】
1. 投资现成美国公司就可直接申请 EB-1C 移民,从而节省到美国新办 L-1 分公司经营一年后才能提出移民申请的时间以及高额的经营费用;
2. EB-1C申请无须经劳工部批准劳工证,可节省至少一年以上时间;
3. 申请EB-1C跨国公司经理移民,其海外雇主和美国雇主也是根基於跨国公司关系,即中国与美国公司存在母子隶属关系或者美国公司是海外公司成立一年以上的分公司,新公司不具备EB-1C的申请资格。
4. 所有EB类案子,2017年10月1日开始申请人调整身份必须要经过移民局面谈才发放绿卡,过去都是免面试的,主要是打击虚假的申请资料。
1. | 能否大概介绍一下EB-1C跨国公司经理移民的情况? |
EB-1C,杰出人才移民 C 类别,即跨国公司经理移民,一经批准,主申请人、配偶及未满21岁之子女即可获绿卡赴美,成为美国永久居民。与L-1签证相同,也是根基於跨国公司关系,即中国与美国公司存在母子隶属关系。申请 EB-1C 跨国公司经理移民,要求美国子公司运营了一年以上的。受益人则可以是在美国的L-1A,也可以是本人从未到过美国的国外母公司的经理。 | |
2. | 申请EB-1C的途径有哪些? |
申请 EB-1C 有两种途径: 1) 外国的一家总公司在美国新建一家分公司,经营一年以后可以为其公司的总裁直接提出移民申请。2) 购买在美已运营一年以上时间之公司为子公司,业务不必相关联,构成母子隶属关系,外国的总公司汇款到美国收购控股一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美国公司,美国公司就可以为该公司的高级经理直接提出移民申请,成功后直接以全家绿卡到美国。当然,两边的公司经营要比较好,被申请人情况要比较强,才能顺利办成功。 | |
3. | 如果公司为我申请了EB-1C跨国公司经理移民,那么我的家人怎么办?他们也可以和我一起移民吗? |
当然可以。EB-1C跨国公司经理移民的一大优势就在于主受益人可以携其配偶及21周岁以下的子女,全家移民。而且他们被批准的全家绿卡是正式绿卡,不象投资移民批准后头两年是条件绿卡。 | |
4. | 我是国内一家大型跨国公司的职员,原来在销售部门任职,由于工作期间表现突出,半年前被升为销售部经理。目前公司有一个调任美国分公司任副总经理的名额,而且公司还会为其申请EB-1C职业移民。我觉得这是个不错的机会,因此很想把握。请问我可以向公司争取这次调任机会吗? |
您的条件基本符合EB-1C跨国公司经理移民的要求,但目前时机尚不成熟。根据美国移民法的规定,申请EB-1C的跨国公司经营管理人员:他/她必须在从海外母公司调往美国分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任职的前三年中至少有一年在母公司(美国以外)的部门担任经理或行政主管的职务;其到美国后仍 然担任经理或主管级以上的职务。 因为您在中国母公司担任部门经理的时间还不满一年,所以目前还不适合申请EB-1C。等您在中国母公司工作满一年以后,便可以具备申请EB-1C资格了。 | |
5. | 我在中国经营一家中等规模的服装公司,多年来公司效益一直非常好,近来萌生了开拓海外市场并移居海外的念头。听朋友说只要收购一家美国公司就可以移民美国了,有这回事吗? |
您完全可以通过收购一家现有的美国公司来实现您移民美国的愿望,这也是非常适用于商务人士的一种移民美国的途径。但值得注意的是,您收购的必须是成立一年以上并且经营状况良好的美国公司,通过汇款到美国完成收购控股之后,该美国公司就可以为您直接提出移民申请,成功后直接以全家绿卡移居美国。 | |
6. | 我想通过投资一家美国公司来达到移民美国的目的,请问我需要投资多少钱才能符合EB-1C的申请规定? |
通过投资现有的美国公司来申请EB-1C的优势之一就在于,对投资额无具体规定,达到控股的目的足矣,比投资移民风险小而且简单。相比之下,投资移民需要90万或者180万的投资额。 | |
7. | 我在三年前受聘于广东省一家经营家电产品的跨国公司,工作两年后于去年持L-1A到总公司在美国新成立的分公司担任总经理。经过一年的努力,公司业绩蒸蒸日上,为了能让我长期留在美国工作,公司有意替我申请EB-1C跨国公司经理移民。请问我的情况符合条件吗? |
美国移民法对EB-1C受益人的资格规定如下:“跨国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他/她必须在从海外母公司调往美国分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任职的前三年中至少有一年在母公司(美国以外)的部门担任经理或行政主管的职务;其到美国后仍然担任经理或主管级以上的职务,并且其任职的美国子公司或分公司必须正常营运至少有一年时间。” 您的情况完全符合以上要求,因此您完全有资格让公司为您提交EB-1C申请。 | |
8. | 如您所说,我的个人情况完全符合EB-1C的要求,那么我所在公司的情况会不会影响EB-1C的申请呢? |
一般情况下,美国移民法对提出EB-1C跨国公司经理移民申请的美国雇主的要求是,它和海外雇主根基於跨国公司关系,即中国与美国公司存在母子或总分隶属关系,并且该美国子公司或分公司必须正常营运至少有一年时间。当然,在实际操作中,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公司规模的大小等等对于申请的处理还是有一定影响的。 |
第一部分:概述
一、法令依据
1. 有关职业移民的定义和分类应该符合法案:INA§203(b), 8USC§1153(b);
2. 职业移民第一优先应该符合法令:INA§203(b)(1), 8USC§1153(b)(1);
3. 职业移民第一优先中的跨国公司的主管和经理人员应该符合法令:INA§203(b)(1)(C)8USC§1153 (b)(1)(C);
4. 职业移民第一优先中的跨国公司的主管和经理人员申请移民的前三年中至少有一年在母公司、子公司或附属公司工作:
a. 每一个附属公司由同一个公司拥有并控制,并且这个公司在每个附属公司拥有大致相同的股份。8C.F.R. §204.5(J)(2);
b. 国际会计事务所也属于附属公司,尽管他们是独立的合伙人关系。A.90§206(a);
c. 子公司也可以是具有相同控制权和否决权或者虽然拥有不到50%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合资企业
d. 过去三年中至少有一年在境外公司工作. 8C.F.R. §204.5(J)(3)(i)(B).
e. 到美国为同一雇主或分公司、子公司工作,并且担任经理或行政主管。类似于L-1的,在境外公司担任专业技术人员的人士赴美后调任经理或主管的情况,在此不适用。8C.F.R. §204.5(J)(3)(A);
5. 跨国公司的主管和经理人员能力定义:INA101(a)(44), 8 U.S.C. §1101(a)(44);8C.F.R. §204.5(j)(2)
以经理人员申请职业移民第一优先,其职务要符合下列的条件定义如下:
(1) 管理一个机构或企业重要部分的营运;
(2) 主管及监督其他经理及专业人员;
(3) 具有个人的决策权;
(4) 具有企业营运的决策权。
6. 初级主管不能看作是管理人员,除非其管理的员工是专业人员,具体应该符合法令:8C.F.R. §204.5(J)(4);
以公司行政人员申请职业移民第一优先,其职务要符合下列的条件:
(1) 主管企业的机构或重要的一部分;
(2) 有权制定商业政策建立商业目标;
(3) 有自行主导的决定权;
(4) 只受高级行政人员,董事局或者股东大会的一般性监督。 决定是否为公司具有决策权的行政人员,其公司的规模与移民局是否批准有相当的关联,公司越大其需要行政人员的调动也就更有理由。
专业人士也可以担任经理或行政主管
7. 所有的证据和证明要符合:8C.F.R. §204.5(J)(3);管理能力和行政能力要符合:8C.F.R. §204.5(J)(5)。
二、 适用人群
该职业移民类别适用于申请移民的跨国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但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其必须在申请移民的前三年中至少有一年在母公司(美国以外)的部门担任经理以上的职位,在美国的子公司成立至少有一年时间,申请人来美国后将在该公司企业中担当经理级以上的职位。
第二部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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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EB-1C签证概述
一、EB-1签证类别及特点
二、EB-1C跨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职业移民申请条件
第四部分:递交完整的移民申请包裹
一、申请所需文件及要求
二、外籍劳工移民申请表(I-140)填写指南
三、申请信范例
四、规费及付款方式
五、I-140申请提交地点
六、进度查询
七、移民局案件查询
第五部分:移民申请提交后的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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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相关文章
【案例分享】移民局质疑高管工作,拒EB-1C申请,AAO成功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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